(2020)粵0105民初23703號
林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濤訴被告林永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105民初23703號],已經審理終結。現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你送達(2020)粵0105民初23703號民事判決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判決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270953元,並以該款為本金從2019年12月28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9年12月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計50%的標準支付利息給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律師費38000元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84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